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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

来源: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2021-10-12 16:51:13  浏览次数:5845

      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推广普通话,学校是基础。学校用语一律使用普通话。学校和社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互相结合,互相促进。

      学校推广普通话,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要规章制度。学校推广普通话的重点是各级师范院校,初等和中等学校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职业高中的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用普通话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内容。对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理高的要求。

      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初等、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

一、方针政策:

      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一贯坚持语言平等政策,积极维护语言的多样化与和谐统一。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共同确定了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坚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等基本语言政策。国家实行这些重要的语言政策,保证了各民族语言和谐发展,对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三、法律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

(五)《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四、规范标准:

      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进一步扩大《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范围,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注重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中华经典诵读行动等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监督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和语言文字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及程度、应用水平显著提高。

      全社会要共同努力,营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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